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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 623 號釋憲文. 充分表露了在心智尚未成熟的兒童及少年.不論其是否了解性交易為何? 只要具有 " 意圖 " 使其對於性產生聯想者. 都視為觸犯此一法條. 您問題中所問及的促使其為性交易當中的 " 其 " 這個字. 是一個統稱的用詞. 意思就是說 " 所有的 " 未滿 18 歲之人. 另外. 您所描述的電話中詢問過對方幾歲. 如果要算是具有 " 隔離措施 " 的話. 就必須是經過準確核對過才算數. 也就是說. 您必須具有 " 再次確認 " 是否真的滿 18 歲. 而且獲得對方的肯定答覆後才成立. 如果這一段省略. 那麼. 您的 " 隔離措施 " 並沒有做到. 如果這一段存在. 而是因為對方的隱瞞實際年齡. 責任則不在您的身上. 因為電話中並不具有 " 核對確實身分年齡 " 的實際作用.除非. 您與對方並非透過電話( 或網路 )而認識. 您事先已經知道對方的年齡. . 2009-03-06 19:33:54 補充: 您這個題目主要問的是 " 兒少法 29 條 " .所以我們針對討論的對象. 就是未滿 18 歲之兒童以及少年. 如果對方確認已經年滿 18 歲. 那就是屬於另外的刑法規範範圍. 您說警方偵訊的時候是以 [ 電話紀錄 ] 做為證據.如果您在交談過程中所提及的 " 金錢 " 部份是涉及到 " 性交易 " 的情節. 無論對方是否成年. 都明顯已經觸法囉 ~ 您對於電話中所提及的 " 金錢 " 部份若未能作出充分的說明. 無論您是否正式邀約過該名女子.這個 " 誘導因素 " 還是會讓您吃上官司的. 2009-03-06 19:46:01 補充: 您能夠證明您所提及的 " 金錢 " 部分跟 " 性交易 " 無關. 而且一開始提及 " 金錢 " 的並不是由您口中說出. 這樣您才有可能脫離這個違法事項. 整段言談的 " 前後對話 " 將會是很重要的 " 證據力呈現 " .在這裡無法看出整段敘述的過程. 如果單憑電話的 " 通聯紀錄 " 就做成筆錄. 其證據力還必須有 " 電話錄音 " 以供佐證 ( 而且.還必須是經由您認可的錄音過程才得以成立. 對方在未經知會您的情況下偷偷進行錄音並不構成證據力 ). 2009-03-06 20:28:28 補充: 您的這種情況. 並不是像 " 網路聊天室 " 有明顯的文字對話可供 " 證據參考 " . 一般來說. 您在警方偵訊階段就可以在陳述上做出說明. 也不用等到現在才要繞一大圈來探討細節囉 ! 很多類似您的案例. 最後都是以不起訴結案. 理由就是 " 證據力 " 不足. 因為目前的不景氣情況下.這類以 " 綁架 " 性交易為幌子的 " 仙人跳 " 招數也是層出不窮. 並不是您在警局裡做過筆錄後就已經無可轉圜. 您要訴求的重點別搞混了. " 對話細節以及前後原因 " 才是能否構成您 " 引誘性交易 " 的重點.

大法官釋憲623號內容:... 顯示更多 大法官釋憲623號內容: 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我是在電話中與"她"聊天,但常來沒有見過面,單純只是打哈哈而己,有問過她的年齡,他說20歲,這樣子有符何大法官釋憲案嗎? 29條真的連開玩笑都不行,唉呀~~~ 理由書為: 故凡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者,具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性交易為必要。又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小額信貸銀行推薦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致被該等訊息引誘、媒介、暗示者,包括或可能包括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是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故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惟檢察官以行為人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對之起訴所舉證之事實,行為人如抗辯爭執其不真實,並證明其所傳布之訊息,並【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自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請問我在電話中聊天,有問他幾歲他回答己成年。 我知道這條是屬言論罪但我想知道的是。 【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 這句話前面的意思是滿18歲跳過 後面那段的意思是,不管有沒有18歲,只要有暗示就代表成立嗎? 更新: 主要想問有沒有懂法律的人 促使"其"為性交易的"其"是表示兒童及少年還是概括呢? 更新 2: 電話交談中詢問你幾歲了?對方答18歲,這樣算是有隔離措施嗎? 更新 3: 我想請問,警方偵詢我的時後是以電話記錄做,電話涉及到兒少法嗎?基本上我與該名女子有聊過天話,但是不熟,就算有涉及金錢的事項,這樣算違法嗎? 我想說的就是在主客觀上,我們2個都不是初步認識,所以有談論到此問題應該屬個人隱私,就算該女子是援交妹,我客觀上我是要談論到「金錢、做」的字眼,但主觀上我並沒有正式約過該名女子,這樣有算是引誘嗎? 更新 4: 剛剛看了文一下 感覺應該不適用623號解釋 因為我打電話屬祕密通訊自由屬憲法第12條,監聽法也被大法官說違憲361號,警方說是監聽但我感覺是調出通聯記錄,這樣警方有違憲嗎? 而且29條是散怖、傳播,我並沒有此現象! 第23條是說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未遂犯罰之。 我並沒有引誘他,也是在警方的引導下及警方不耐煩的筆錄偵訊中,做出「性交易」的字眼出來。 我現在就是比較擔心未遂犯罰之了,這樣不知有沒有算未遂犯,因為該名女子在電話中有說他18歲,但我實際無見面過,這樣有算是未遂犯嗎?因為我根本沒有正式約過他! 更新 5: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因為電話 怎麼看最像的就是電子訊號了,那這樣跟憲法第12條有衝突到嗎? 我現在只能搬憲法來跟兒少法拼了 更新 6: 「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 請問這句話是重點嗎?因為我聽說在聊天室一對一的私下內容,目前都沒罪了,那我電話呢?說真的電話我也是被監聽的內容,如果能通訊密祕自由都沒的話,那某前立委公開在媒體要救某陳先生的話,他的罪比我還重,而且還是重罪.........................早知道多念點書選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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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兒少法29民間代書借款條 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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